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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市国密办受国密办委托管理的内容:
深圳市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深圳地区商用密码有关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广东省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业务领导,定期报告商用密码管理工作情况。委托管理的内容如下:
1、宣传《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对社会提供政策和法律咨询。
2、协助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承办商用密码科研、生产单位的指定和销售单位的审批。具体负责受理当地有关单位的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后报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并协助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考察和其它相关工作。
3、受理和审查本地区商用密码科研、生产单位上报的文件和各类技术材料,转报国家密码管理机构。
4、监管本地区商用密码产品的销售。
5、联系本地区商用密码科研、生产和销售单位,了解情况,指导工作。
6、负责本地区商用密码市场的调查,了解市场需求,及时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反馈。
7、受理、审查本地区的境外驻华组织和个人使用密码的申请,承办考察核实工作,报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审批。
8、受理、审查本地区宣传、展览商用密码产品的申请,报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审批。
9、监管本地区商用密码产品的使用、维修、报废和销毁。
10、依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会同当地执法部门查处违反《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的各种行为。
11、规划本地区应用商用密码产品的工作。
12、指导本地区密钥管理中心的建设,实施对该密钥管理中心的管理。
二、深圳市国密办在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方面的职责:
1、向国密办推荐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
2、对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3、承担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变更备案以及更换《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4、受理生产定点单位提出的商用密码品品种和型号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5、对违反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深圳市国密办在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方面的职责:
1、受理《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2、承担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变更备案以及更换《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的具体工作;
3、受理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报送的销售登记备案资料,并将资料汇总后报国密办;
4、批准商用密码产品宣传、公开展览;
5、对违反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深圳市国密办办公地址与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1018号市委大院后楼602、603室。
邮政编码:518006
联系电话:82103271、82098268(传真) |